基金會組織章程
2018/02/01
財團法人海外臺灣木業教育基金會捐助組織章程
105411
106年117日董事會議修訂通過
 
  1. 本基金會依照嘉義縣政府教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
    「財團法人海外臺灣木業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2. 本會以培育及獎助木業有關人才,並促進木業教育、產學合作之長遠發展為宗旨。
  3. 本會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木業人才培育之相關事務。
        二、獎助木業人才及就讀木業相關科系之學生。
        三、學界與木業界間之相關活動。
        四、其他與本會設立目的有關之事項。
  4.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萬元整,由海外台灣木業相關廠商共同捐助貳佰萬元。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5. 本會會址設於嘉義縣番路鄉內甕村3鄰明義新村21號。
  6.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七、其他章程規定事項。
  7.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8.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9.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10.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時,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召集,得經請求之董事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並應報主管機關核准。
    一、章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長、董事之選聘或解聘。
    四、解散或目的變更。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十五日內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如無法親自出席,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惟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
  11.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贈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12.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13.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贈。
  14.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15.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於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16. 本章程訂於民國105年4月11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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